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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告
2009-04-30
陕政发[2008]59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中央、国务 院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 措。通过普查,可以全面掌握我省第二和第三产业发展的规模、结构、 能耗等基本情况,对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制定中长期发展规 划,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推动产业结构优 化升级,进一步提升全省经济实力和竞争能力,加快建设西部强省具 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要求,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 将全面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 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属于经济普查的 范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   2008年9-12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单位清查;2009年1-6月普 查员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委会为普查区, 由普查员上门登记。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当地普查 办公室的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在普查员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有关要 求填报单位清查表和普查表。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 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对于经济普查中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经营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 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陕西省(029-82228851、82228991 );西安市(029-87296007);宝鸡市(0917-3260791);咸阳市 (029-33219079);铜川市(0919-3185876);渭南市(0913-21 09467);延安市(0911-8215362);榆林市(0912-3894442); 汉中市(0916-8166531);安康市(0915-3214607);商洛市(09 14-2311174);杨凌示范区(029-87011565)。    陕西省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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