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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榆林市对绥德“9·20”塌方事故作出处理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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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建设局局长被建议
调离现任岗位 有关责任人受到政纪处理
9月28日,榆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对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作出处理。调查组认定此次事
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建议绥德县政府向榆林市政府写出书面检查
。建议榆林市监察局对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
志义作出处理,并建议绥德县政府、榆林市国土资源局分别将二人调
离现任岗位。同时,对其他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也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绥德“9·20”建筑施工山体坍塌事故发生后,榆林市安全生产监
督管理局会同榆林市监察、国土、公安、规划等部门组成调查组对事
故进行了调查,认定此次事故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开发商李喜元为
了增加建筑面积,野蛮组织施工,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护措施的前提下
,将原来稳定的山体开挖,破坏了山体的支点,使切坡高度与山体坡
度增大;9月18日,绥德县曾有降雨过程,致使土体自重增加,土质软
化,抗剪强度降低,另外受施工中混凝土机械振动的影响。上述三个
因素共同作用下,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并造成4人被埋死亡。
调查组认为,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建设局局长陈志义,
没有履行好各自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均负有领导责任。绥德县建设
局局长陈志义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绥德县建设局副局长冯新利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
大过处分;绥德县建设局城建监察大队副队长马郑宝对事故的发生负
有一定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局长王福利对
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
局副局长赵德富,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过处
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队队长薛志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
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绥德县国土资源局土地监察大
队副队长马向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建议给予行政记大过
处分;同时,给予绥德县副县长万玉林警示训诫处分。
目前,开发商李喜元,承包人吴红利、王保卫已被刑事拘留,另
一名在逃。承包人薛富国也在警方的全力追捕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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