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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9-04-30
陕西省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营户: 国务院决定在今年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这是党中央、国务 院正确认识国情,准确把握国力,科学制定国策而采取的一项重要举 措。根据《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 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要求,我省第二次经济普查 将全面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经济普查的对象是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第二产业和第三产 业的全部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即所有的国家机关、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是经济普查的范 围。   二、普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单位基本属性、从业人员、财务状况、 生产经营情况、生产能力、能源消耗、科技活动情况等。   三、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2008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08年。 2008年9—12月,普查员将上门进行单位清查;2009年1—6月普查员 将上门进行普查登记。   四、经济普查实行“在地统计”原则,以社区和村委会为普查区, 由普查员上门登记。各被调查单位和个体经营户要积极配合当地普查 办公室的工作,认真履行义务,在普查员的具体指导下,按照有关要 求填报单位清查表和普查表。   五、积极支持、配合、参与普查工作,如实申报普查项目,是每 个普查对象应尽的义务和社会责任,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 对于经济普查中不配合经济普查,或在普查中有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 体经营户,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予以严肃查处。   六、各级经济普查办公室和普查工作人员对普查对象提供的经济 信息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承担保密责任。   七、举报和业务咨询电话: 陕西省 (029-82228851 82228991); 西安市 (029—87296007); 宝鸡市 (0917—3260791); 咸阳市 (029—33219079); 铜川市 (0919—3185876); 渭南市 (0913—2109467); 延安市 (0911—8215362); 榆林市 (0912—3894442); 汉中市 (0916—8166531); 安康市 (0915—3214607); 商洛市 (0914—2311174); 杨凌示范区(029—87011565)。    陕西省人民政府第二次经济普查办公室 2008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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