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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失地农民社保体系在建立中完善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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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社保体系逐渐形成
今年8月份,镇安县政府下发了一份文件,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
培训和社会保障制度,使该县已被征地农民可自愿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缴费标准按本人所处的不同年龄段分为三个档次,保障标准分别为每
月150元、200元、260元,由村(组)、个人自愿选择。所缴费用由集
体和个人承担60%;政府补助40%,分别由省、市、县财政各自承担
1/3。
近年来,我省各地相继出台了一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文
件。这样,随着城乡社会保险二元壁垒的逐步打破,一个贯通城乡的
大社保体系在逐渐形成。
西安市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相关文件。杨凌示范区在去年出台了
《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试行)》,解决了示范区城
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眼前和长远的基本生活、医疗、子女教育以及
未来养老等后顾之忧,把示范区发展建设和被征地农民的未来生存发
展紧密联系在一起,得到了被征地农民的理解和支持。
不久前,铜川市为保障失去土地农民的养老问题,也实行了对失
地农民发放养老保险金的模式。首批369份养老保险金不久前已发放
到失地农民手中。
农村养老必将走向社会保障
西安交通大学公共政策与管理学院社会保障学系温海红教授,在
对长安区289户失地农民进行调查后认为,失地农民具有征地补偿标准
低、投保能力差、家庭赡养能力下降、社会养保险意识逐渐增强、对
现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缺乏信任感等特征。
西安市有20万左右的被征地农民。在西安市雁塔区和长安区,随
着城市建设步伐的不断加快,失地农民人数甚众。随着失地农民数量
的增加,其社会保障问题将越来越突出。
根据西安市政府《关于印发建立被征地农民就业和社会保障制度
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对已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费及新征地农民应缴
纳的养老保险费不足部分,政府给予30%到23%的财政补助。
在保障范围内的失地农民,其医疗保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被征地
农民年龄段,按西安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4.9%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
的住院医疗保险费。之后,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被征地农
民不再缴纳住院医疗保险费,即可享受领取养老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
待遇。
其他年龄段的被征地农民在一次性缴纳相应年限的住院医疗保险
费后,还需由村组或个人按4.9%的缴费比例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到领
取养老金年龄。在此期间,即可享受西安市城镇职工住院医疗保险待
遇。
有关人士认为,西安市这一举措改变了以往征地采取一次性货币
安置的办法,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同时鼓励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对积极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由财政补贴部
分费用,这就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使广大失地农
民老有所养。
在积极探索中不断完善
有关人士指出,就目前而言,被征地农民大多数家庭还是以年轻
人居多,年长的则希望家庭养老。但是,家庭养老功能有限且已明显
弱化,非农化和农村劳动力转移降低了家庭的凝聚力,削弱了家庭成
员的互助功能;农民收入提高缓慢,难以满足农民的养老需求。
我国目前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采取的是以个人缴费为主、集体
补助为辅、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筹资模式,建立个人账户、储备积累
的保险模式。但覆盖面窄,参保人数不多。
按照省政府《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
导意见》,对于16周岁至45周岁的女性被征地农民和16周岁至50周岁
的男性被征地农民,引导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府和集
体给予一定年限的养老保险补贴。医疗保障方面,一是城市规划区内
的被征地农民按规定参加现行城镇医疗保险。参加医疗保险的不同年
龄段的被征地农民享受不低于5年的缴费补助。二是城市规划区外的
被征地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享受不低于10年的缴费补贴。
一位从事社会保障研究的高校教授指出,现行农村养老保险模式
和筹资模式,与养老保险的预期目标不适应。个人为主、集体为辅、
政府给予扶持的筹资模式中,政府的扶持没有真正体现,影响了农民
参保的积极性。现行农村养老保障制度与城镇职工养老保障制度还处
于分割状态,不适应城乡劳动力就业和社会保障的迫切需要。
为此,一些地区也做出相应反应。像杨凌示范区要求入区企业有
协助安置被征地农民的责任和义务,要求被征地农民被招收为企事业
单位职工的,用工单位应为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
险等社会保险。
有专家指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是推进城镇化建设的重要
举措,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配套措施,更是统筹城乡发展、
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尤其是养老保障制度建
设,将是今后一段时期内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建设的重中之重。
(本报记者 张斌峰 通讯员 兰增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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