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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明晰产权是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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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7月14日,国家林业局在云南昆明举办了全国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厅局长培训班,贾治邦局长讲授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
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的培训第一课。深入学习领会《意见》
精神,不难发现,明晰产权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实质和核心。
明晰产权,就是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
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经营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
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这是新时期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历次改革的根本不同和突破所在。
明晰产权,必须维护林地承包经营权的“两性”
一要维护林地家庭承包经营的物权性。《物权法》明确规定林地
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包括三层含义:林地承包经营权是由林地所
有权派生的物权,是受限制的物权,是一项独立的物权。作为一种用
益物权,林地承包经营权只能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享有,不能赋
予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明晰产权中,一定要把承包经营权落实到
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并保持承包经营权的原始性。二要保持林地
家庭承包的长期性。《意见》明确规定:“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
包期届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这是目前我国土地承
包政策的最长年限,充分表明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不会动摇,给农民
吃下“定心丸”。这一政策,符合林业生产周期长的特点,进一步发
出了党的农村政策长久不变、永久不变的强烈信号,让农民对林地敢
于投入、舍得投入,有利于促进农民持续增收,推进现代林业建设。
明晰产权,必须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坚持以分为主。30年的改革实践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公有
制的有效实现形式,是实现农村共同富裕的重要保障。集体林权制度
改革的实质,就是家庭承包责任制由耕地向林地延伸,是家庭承包经
营政策在林业上的丰富和完善。《意见》明确要求,除村集体组织可
保留少量集体林地外,凡是适宜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都要通过家庭
承包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对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不
宜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林地,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可以采取
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发包,均利或者均股到农户。二是坚持
“四权”同落实。《意见》对明晰使用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
保障收益权等,都规定了相应的政策,提出了明确的要求,这比耕地
改革更全面、更彻底。目的就是要把这“四权”作为一个有机整体统
筹考虑,理顺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建立完善的政策体系,确保农民在
获得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能依法实现自主经营、自由处
置、自得其利,为农民经营林业提供制度性保障。三是坚持颁发“铁
证”。勘界发证是明晰产权的基本要求,也是保证改革质量的关键环
节。历次改革往往忽视了这一点,留下了山证不符、界线不清等诸多
隐患。这次改革必须按照《意见》的要求,依法进行实地勘界、实地
登记,核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确保登记的内容齐全规范、数据
准确无误,做到图、表、册一致,人、地、证相符,做到“铁证如山”。
(省林改办 赵少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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