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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我省将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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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后可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优惠政策
根据环境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最
新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我省将在9月份全面展开首
批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工作。
认定主体以研发型企业为主,并强调企业的持续研发与技术成果
转化,而不是指生产制造。《管理办法》对最近三个环境年度研发费
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也作出了严格要求。即最近一年销售收
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在5000万元到2亿元的企业,
比例不低于4%;超过2亿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同时规定,企
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
低于60%;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目前,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范围集中在电子信息、生物与新医药、
航空航天、新环境、高技术服务业、新能源及节能、资源与环境、高
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等八大技术领域。
另外,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只要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就可享受按15%征收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而不论其是否在高新技术开
发区内。国家还规定,对2007年底前按原认定办法认定的仍在有效期
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依然有效,但需要在按新办法重新认定合格后,
方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目前,我省已经成立了由省环境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和省地
税局四部门组成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参与评审的社会
中介机构也已经开始报名进行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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