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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坚持林改基本原则 给农民把好事办好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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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8月13日,陕西省省长袁纯清到山阳县金山寺村一组检查
调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时,村民王太山拿着林权证高兴地对袁纯
清省长说:“这次确权给我16亩自留山,4块76亩管护山,我拿到了
林权证,像吃了定心丸,今后我可以发展食用菌生产增加收入。”陕
西省在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试点工作中,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基本原
则贯穿于林改政策之中,确保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让他们真正成为
林地的经营主体。
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承包权
《农村土地承包法》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
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这是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核心政策。
其他承包方式,只是家庭承包方式的补充,并且仅限于不宜实行家庭
承包的林地。在制定林改政策时,要分清主次,不能图省事,简单推
崇其他方式。实行林地家庭承包方式,就是公平地落实本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的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维护农民平等享有集体林地
承包经营权,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还山于民”。
坚持统筹兼顾各方利益,农民得实惠,生态受保护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涉及到集体、农民和社会大众等相关方面的利
益,各试点县在工作中,妥善处理好各方利益关系。在确保集体森林
资源的安全,不以牺牲生态为代价的前提下,确保农民群众增收,其
他方式承包收益、林地征占用收益的大头要分给群众。同时维护和保
证集体利益,保证村集体在修路、学校等公益事业方面的资金来源渠
道。
坚持尊重农民意愿,确保农民“三权”
在林改工作中,各试点县确保农民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成
立农民代表占一定数量的林地承包工作小组,制定的村组林地承包方
案,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农户代表同意,切实维护本集体经济组织成
员的民主决策权。
坚持依法办事,林改规范有序
《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村民委员会
组织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央林改意见对集体林权方面都作了具体规定,
在林改中要严格执行,不能断章取义。富县吉子现乡固险村按照规定
程序拍卖,村里2000亩林地30年的经营权,原评估价格86万元,经委
托陕西圣融拍卖有限责任公司公开拍卖,以高出低价52万元成交,拍
卖资金用于农村绿化、道路建设等公益事业,群众普遍满意。
坚持分类指导,林改符合实际
我省分陕南、关中和陕北三个大的区域,森林资源、自然条件和
经济状况千差万别,林改不可能实行一个政策或者一种模式。村组可
在遵守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适合当地实际的改革模式,使改革更
加符合实际、更加具有特色、更加适应当地经济发展要求。宁陕县在
实行家庭承包的同时,在皇冠镇等旅游开发区实行股份合作制,得到
了群众的拥护。
(省林改办 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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