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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我省出台灾后重建财政政策及措施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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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灾后恢复重建基金 三年筹集20亿元
省政府近日决定,由省财政建立灾后恢
复重建基金,今年起三年筹集20亿元,支持受灾地区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基金所需资金,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的同时,以省
级一般预算收入安排为主,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彩票公益金、
水利建设基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等用于灾后重建的资金也列
入基金。采取对居民个人补助、项目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对
城乡居民倒塌毁损房屋、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恢复重建,以及工
农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等给予支持。
对倒塌毁损农民住房恢复重建,在中央财政每户补助1万元的基
础上,省市县按5:3:2的比例每户再补助1万元。其中,未列入对口支
援范围的汉中市汉台区和留坝县、凤县,以及属于国家扶贫开发重点
县的受灾县(区),县级每户2000元的配套资金由省上统筹解决。贫
困户接受中省补助资金仍无力建房的,省、市政府筹集资金给予贷款
贴息。对居民购买各类住房(包括安居房)或其他方式自行解决住房
的,每户按一定标准给予补助。
受灾地区中小学校、乡镇医院、社会福利院倒塌和D级危房恢复
重建资金,除中央补助外,主要由省上筹措。
中省财政还将采取项目投资补助和贷款贴息等方式,对受灾地区
种子、种苗、种畜等农业生产资料,土地整理以及受损农田水利设施,
规模化种养殖棚舍池,受损林木和农林业病疫情控制等以及工商、旅
游等企业恢复生产和重建,给予适当支持。
对破坏严重需整体重建或搬迁的非经营性城镇市政设施,中省财
政重点给予项目投资补助,对经营性或有收费(收入)来源的城镇市
政设施恢复重建给予贷款贴息。纳入国家除险加固规划的因灾受损水
库,结合国家病险水库除险加固政策给予投资补助。基层政权机关办
公设施恢复重建,根据中央有关政策,省上给予适当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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