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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我省提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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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获悉
,根据我省职工平均工资增长、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情况和经济社会发
展实际,为保障工伤职工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经省政府同
意,全省调整和提高工伤保险待遇。
此次调整范围和对象为,2007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经过
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的工伤
职工及按月享受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已纳入养老保险统
筹范围并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的工伤人员,不参加伤残津贴待遇
调整。
调整标准和原则为,在伤残津贴方面,2003年12月31日以前享受
伤残津贴的工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250元—310元
的标准进行调整;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200元的标
准进行调整。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享受伤残津贴的工
伤职工,1-4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80—23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
5-6级伤残的按照每人每月增加100—150元的标准进行调整。同时,
这次伤残津贴调整增加后,1-4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800元
的,补足到800元;5—6级工伤职工的月伤残津贴不足700元的,补足
到700元。七十年代初处理回乡的按月在原工作单位领取伤残抚恤金
的农民轮换工,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700
元;因工致残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月抚恤金调整为600元。在供
养亲属抚恤金方面,符合工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规定,2003年12月31
日以前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120元,其他
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90元。2004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按
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配偶每月增加80元,其他供养亲属每
月增加60元。在生活护理费方面,各统筹地区以2007年本地区在岗职
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工伤保
险省级统筹行业以2007年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工伤
保险条例》规定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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