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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转发《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
房地产开发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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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日前转发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今年8月15
日以后我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商
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建筑节能性能、
节能措施等进行约定和明确。
为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各
地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管理机构应高度重视民用建筑节
能的监督管理工作,应按照《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民用建筑节
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公示和明示节能信息;2008年8月1日后获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项目,节能信息公示内容按照《民用建筑节
能信息公示办法》的规定执行;2008年8月15日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
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使用说明书中对建筑节能性能、节能措施等进行约定和明确。
各级房产部门要在商品房销售合同备案时重点督查落实;民用建筑节
能信息公示是实施建筑节能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和手段。对于建
设工程项目(房地产开发项目)执行情况,各地要加强管理,定期进
行督促检查。2008年10月30前,省建设厅将对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
组织一次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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