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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09-07-17
  记者从省人口计生委获悉,陕西省十 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将于7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条例》取消了“农村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生育间 隔时间不得少于四年”的条款。凡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政策的,领取 《生育证》后就可以生育。规定“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 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且该子女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 医学上认为父母可以生育的,可以再生育一胎子女”。   对“因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抢险救灾、见义勇为致残丧失劳 动力的人员,烈士的独生子女”,可以生育第二胎子女。将“男到独 女户”改为“男到独女户或者双女户家结婚落户”的,可以生育第二 胎子女。   将独生子女年龄由14周岁放宽到16周岁,奖励标准由每月不低于 5元提高到每月不低于10元,既可领取独生子女保健费,也可办理独生 子女人身健康保险。   农村放弃二胎生育奖励4000元,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绝育户参加新 农合,父母和子女个人应交纳的部分由财政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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