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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受到重视
2009-07-17
  5月26日,《陕西省实施<未成年人保 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修改稿)》再次提请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 次会议审议。记者了解到,该修改稿中,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对未 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组织机构作进一步细化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应当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并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该建议将 在本次常委会上审议。   根据规定,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由本级国家机关和有关社会团体 的负责人组成,其办事机构设在本级共产主义青年团委员会。乡(镇 )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有专(兼)职人员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 作。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宣传保护未成年人的法 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组织、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定涉及未成年 人权益的有关政策;接受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督促 有关部门查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组织开展未成年人权益保护 的调查研究,向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建议等。   条例还对未成年人优先保护作了规定,提出国家机关制定社会政 策、处理社会公关事务应当优先保障未成年人的权益,社会组织、学 校在应对突发事件时应当优先考虑未成年人的生命安全。   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修改稿增加了影剧院、体育场馆以 及其他适宜未成年人的经营性文化活动场所,应当对未成年人优惠的 内容。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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