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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流4被告因绑架罪较轻被判10年以下 全国首例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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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下午,双流法院对一起涉案4人的绑架案公开宣判,法院认定4名被告人“情节较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7年不等。法院援用的依据,是几天前刚刚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七)》,新规定将绑架罪量刑起点由原来的有期徒刑10年降为5年。据悉,这是全国首例依据《刑法修正案(七)》中降低绑架罪量刑起点新规定作出的判例。
庭审:绑架堂兄被判6~7年
去年11月7日,谭涛、张聪、谭勇、毛亮经事先共谋,将毛亮的堂兄毛某绑架,并向其妻索要赎金8万元。随后,毛某趁人不备慌忙逃跑并报案。直到被警方挡获,谭涛等3人也没有得到一分钱的赎金。5天后,毛亮投案自首。检方认为,张聪等4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使用暴力、威胁的方法绑架他人,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2月25日,此案在双流法院开庭审理。开庭时,毛亮的辩护律师唐钦也代表受害人毛某,向法院提交了一份特别的谅解请求书,表示已谅解堂弟毛亮,请求法庭对其予以从轻处罚。
昨日下午,双流法院对此案进行公开宣判。张聪、谭涛、毛亮、谭勇的行为已构成绑架罪,且情节较轻,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年、7年不等,处罚金4000、5000元不等。
法官: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据了解,宣判前,双流法院针对此案多次开会讨论。“这是在我国《刑法修正案(七)》正式实施后,我们适用的首例判例,在全国可能都是首次。”此案审判长、双流法院刑庭庭长余蓉法官介绍,我国的《刑法修正案(七)》已于今年2月28日通过并正式公布实施。其中,刑法第239条修改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准确适用法律,双流法院对如何理解该条新增加的“情节较轻”的情节进行了分析。余蓉表示,在办案时,法院主要结合实际案情,从绑架的暴力程度、受害人是否受到伤害、被告人有无拿到绑架赎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这4个方面进行考量。首先受害人被绑架后,从始至终只是限制了其人身自由,并未对其人身造成伤害。在受害人逃跑后,本可以将其抓回但几人放弃了。此外,受害人妻子报案且警方介入后,被告人并未收到任何赎金。并且,虽然4名被告对罪名的认定进行了辩解,但对于犯罪的事实并无争议。最后,被告人之一毛亮也得到了受害人的谅解。目前,对何种情况属于“较轻”还没有出台司法解释,余蓉建议,尽快出台司法解释,使法院判案时操作更方便。
办案检察官陈英则表示,虽然增加了“情节较轻”的条款,但如果绑架导致受害人死亡或杀害受害人,仍适用死刑,法律的震慑力仍在。
双检法成都商报记者董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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