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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清理 红头文件 今后都要标明有效期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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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首次全面清理“红头文件”
2008年5月1日前制定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之列
(四川日报记者 陈松)从现在起到11月30日,我省将在全省范围内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各级各部门2008年5月1日前制定并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均在清理之列。这是记者从昨(21)日召开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议上获悉的。据了解,对“红头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在我省尚属首次。
清理的范围:2008年5月1日前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各部门和乡(镇)政府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县级以上政府及其办公厅(室)与非政府机关、组织联合制发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和义务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
清理的5个重点:规范性文件是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我省地方性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收费等;是否含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环境保护的内容;是否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和垄断以及超国民待遇的内容;相互之间是否矛盾和冲突,影响执行效力等。
对清理结果的处理:以2000年1月1日为时点界限,此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此后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继续执行的,重新公布。
今后 “红头文件”都要标明有效期
(成都日报记者张婷婷)从5月1日开始,我省清理“红头文件”工作将进入清理审查阶段,全省2008年5月1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被逐件清理。记者从昨天召开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会上获悉,清理工作将于11月30日全面结束。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将向社会公布,未经公布的,自2010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
据悉,此次清理的重点包括: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是否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收费,是否有不利于改善民生、社会和谐、经济发展、生态保护的内容等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清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此次清理中,2000年1月1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继续执行的,应由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重新评估后,重新公布或对存在的问题修改后公布。县级以上政府的临时性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行政机关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有必要保留的,由有关政府或政府部门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重新制定。内容明显过时和阶段性工作已完成或调整对象已取消的规范性文件,一律失效。
《通知》还提出,要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清理工作完成后,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时都要标注有效期,新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要统一标注有效期。文件一旦超过有效期,将自行失效。据悉,具体期限方面,省级不应超过5年,市县不应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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