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记者从市政府有关方面获悉,本市发出《关于2009年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经市政府批准,从2009年1月起,按照本市2008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7%的增长比例,提高城乡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同时,按照1500元标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本市提高重点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包括:提高无工作单位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的伤残抚恤金;提高有工作单位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抚恤金标准;提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还乡退伍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提高“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区县光荣院等集中供养优抚对象生活补助标准;提高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由每户每年6000元提高到75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据介绍,今年国家调整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比例,如高于本市上述抚恤补助标准增长比例的,按国家下达标准增长补助比例补齐差额,如低于本市上述标准的,则不再调整。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在天津市优抚对象定期抚恤、补助金标准中,非农业孤老烈属由原来的每月1435元提高到1703元,农业户口孤老烈属由原来的每月782元提高到928元;非农业一般烈属由原来的每月1138元提高到1351元,农业户口一般烈属由原来的每月656元提高到779元;孤老病故军人家属非农业的由1324元提高到1572元,农业的由749元提高到889元;一般病故军人家属非农业的由1120元提高到1329元,农业的由638元提高到757元;参战退役人员非农业的由420元提高到499元,农业的由375提高到445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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