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4月30日)从天津市物价局获悉,鉴于国家对天然气源头价格上调,为理顺价格关系,优化用气结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天津市决定自今日(5月1日)起,适当调整部分天然气销售价格,包括商业用气、行政事业单位用气等。其中居民生活用气、工业用气的销售价格不调整。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具体内容是:除居民、工业用气以外的其他用气类销售价格,按不同气量档次划分,每立方米由现行2.00-2.40元调整为2.40-2.80元。具体收费办法是:对使用IC磁卡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2009年5月1日购买气量起执行;对抄表的用户,调整后的价格自今年6月1日抄见气量起执行。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