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读者孙先生向本报反映,他于2008年1月份认购了富力城一套底商,总价700多万元。购买时售楼员承诺按国家规定标准全天供冷供热,但到正式签合同时又变成了分时间段供冷供热,孙先生要求退房,但该公司却要求孙先生交付违约款。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孙先生购买的是带中央空调的期房,在2008年1月看房时,售房人员说全天供热和居民住房一样,于是与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认购书”,并交付了5万元定金,按分批付款约定,又于2008年3月11日交付总房款的10%及开发商代收的契税、维修基金共计1004318.04元,交此款时售楼方未出示购房合同及物业合同,尤其是限时供冷供热合同。因为只有在交齐全款后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所以在交完首批房款后孙先生还要在银行办理按揭手续,当孙先生按交款通知单去交剩余首付款30%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售楼处的财务人员却拿出一份物业供冷供热合同让孙先生签署,但上面的供冷供热时间与购房时说的完全不符,合同上称:“夏季供冷时间为每日7:30至23:30,冬季供热时间为每日7:30至24:30。”此项条款事先没有告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孙先生介绍,他的公司主要经营酒类,尤其是高档葡萄酒,葡萄酒对存放温度有较高的要求。孙先生表示不能接受此项条款,并拒绝签署,当即要求退还首批付的房款及各项费用。后经过多次协商问题都没有解决,该公司一直不退钱的理由是说广东总公司不同意。后该公司认为孙先生没有交剩余房款已构成违约,违反了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已经于2008年9月委托律师致函孙先生,催促孙先生尽快交付逾期款。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该公司强调,在双方签订的天津富力城商品房认购书中规定:“乙方确认,乙方在签署本《认购书》时,已经知悉认可双方将签署的《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凭此一条,就强行让孙先生接受限时供冷供热的条款。而孙先生说他根本不知道补充协议的内容,更不知道供冷供热合同。孙先生认为该房产公司属欺诈行为售房,有误导消费者嫌疑。 tujian.org
近日记者来到富力城售楼处进行调查,售楼人员在介绍房子时仍然向购房者承诺的是全天供冷供热,而且不出示物业供冷供热合同。之后,本报与天津富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系,希望该公司对孙先生反映的问题能做一个明确的答复,但是该公司表示,供冷供热并不是富力城的开发商承担,而是开发商委托的另一家供热公司承担的,那家公司要求限时供冷供热。不过他们将继续与孙先生沟通,目前不能给出任何答复。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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