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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近日实施 新法为游客撑起“保护伞”
2010-07-01

  近日,《旅游投诉处理办法》将在本市正式实施,该办法的实施将增加旅游投诉处理的透明度,提高游客维权效率,更好地保护游客的合法权益。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明确规定,从旅游合同结束之日算起的90天内,游客都可以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投诉,更好地保护了游客和旅行社的权益。也就是说,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游客一定要在旅游合同结束之后的90天内提出投诉。超过90天的,旅游质监部门可不予受理。如果游客担心投诉处理缓慢,《办法》则大大消除了游客的顾虑。根据规定,在接到游客投诉之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有处理行动,将《旅游投诉受理通知书》送达被投诉人,被投诉人则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提出答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在受理旅游投诉之日起60日内,明确是否调解成功的处理意见,避免投诉“有投无回”。调解不成的,投诉人可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

 

  如果因为旅行社的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甚或造成旅游者滞留,旅行社要及时支付实际发生的交通、食宿或返程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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