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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将全部用于民生 |
2009-04-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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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新疆)自治区财政厅获悉:经国务院批准,国家财政部2009年代我区发行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自治区财政拟分两次向财政部申请发行该笔地方政府债券,3月发行30亿元、7月发行25亿元。
新疆政府债券是国务院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申请,统筹考虑新疆实际需求和偿债能力等情况后批准发行的,期限为3年。2009年新疆政府债券发行规模报请国务院批准后,自治区财政编制了预算调整方案,并报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批准。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资金将全部用于民生项目,包括医院抗震加固和乡镇学校建设25亿元、廉租住房建设15亿元、农村公路建设10亿元、喀什老城区改造5亿元。
我国一直以发行国债为主,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尚属首次。地方政府债券是中央财政代地方政府发行的债券,一般以当地政府的税收能力作为还本付息的担保,主要用于交通、住宅、教育、医院等地方性公共设施的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决定由财政部代理发行2009年地方政府债券。此次中央财政共代地方发行2000亿元地方政府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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