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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与各地州市签订地方政府债转贷协议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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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明确新疆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偿债主体和相关责任,4月7日,我区召开地方政府债券转贷协议签字仪式,自治区党委副书记、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杨刚代表自治区人民政府,与各地、州、市签订转贷协议并讲话。自治区决定,财政部代我区发行的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由自治区本级负担41.4亿元,各地负担13.6亿元。
自治区领导符强、阿勒布斯拜.拉合木、刘晏良出席仪式。
据悉,55亿元地方政府债券期限为3年,票面利率1.61%,发债资金全部用于民生建设项目。
自治区决定,根据各地财力状况和偿债能力,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自治区和有关地区共同承担。其中学校医院抗震加固项目、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廉租房建设项目和南疆三地州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全部由自治区本级负担;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当地财政自行负担;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昌吉回族自治州、阿克苏地区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由当地财政负担40%,自治区财政负担60%;其他地州的还本付息由当地财政负担30%,自治区财政负担70%。喀什老城区改造项目使用发债资金的还本付息全部由自治区财政负担。
同时,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券转贷给各地、州、市的部分,由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负责还本付息、统借统还。政府债券资金还本付息期限,从各地、州、市收到转贷资金之日起计算。各地、州、市转贷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要严格按照与自治区人民政府签订的转贷协议,及时足额将还本付息资金缴入自治区国库。为确保及时还本付息,承担债券偿还责任的各级政府要建立偿债准备金制度,确保按期归还债券资金。
杨刚在讲话中指出,国务院决定发行地方政府债券是国家扩大内需,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最主动、最直接、最有效的措施,签订协议也进一步明确了新疆地方政府债券偿债主体和相关责任。各地要加强地方政府债券收支管理和监督,正确把握资金投入方向,切实履行还款责任,提高债券资金使用效益。要严格按照自治区确定的建设项目、资金额度使用政府债券资金,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不得安排用于经常性支出和楼堂馆所项目建设,否则将终止对该地区政府债券资金的转贷,并责成自治区财政相应扣减自治区对该地区的转移支付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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