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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企业可缓缴工伤保险费 最长不超过6个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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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国资委、经贸委、国税局、地税局联合下发了《关于采取积极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做好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允许困难企业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工伤保险费。 《通知》规定,统筹地区在确保工伤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制度平稳运行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无力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工伤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的缓缴期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职工应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影响,缓缴的工伤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应与工伤保险征收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工伤保险费协议,工伤保险费征收机构可要求企业提供担保、抵押。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可以提出缓缴工伤保险费的申请,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对已享受缓缴工伤保险费的企业不能同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困难企业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经贸、国资、国税、地税等部门负责界定。
《通知》还对商贸、餐饮、住宿、文体、娱乐等服务业招用的农民工工伤保险费作了规定,即:在2009年内,统一按每人每月1元钱的标准一次性征收一年的费用。这样既可以减轻企业负担,也可以较好地保障农民工工伤保险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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