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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卫生部门:降糖胶囊须药检合格后方可使用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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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23日下发通知说,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立即对标识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做好登记工作,并报送当地药品检验机构检验,确定药品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在下发的《关于立即停止使用“降糖胶囊”(批号为070201、070301、060101)的紧急通知》中要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个批号的“降糖胶囊”。
同时,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妥善保存已使用的标识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的原始记录,保证信息完整。一经发现与该批药品有关的不良事件,要全力做好医疗救治工作,确保患者生命安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卫生厅表示,已采购标识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的医疗机构要严格追溯药品采购渠道和过程,对在药品采购过程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人员要严肃处理。
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对标示为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降糖胶囊”(批号为070201、070301、060101)检验后发现,其中分别含有格列本脲、格列吡嗪、格列齐特等化学物质,吉林省辉南辉发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确认未生产过上述批号的“降糖胶囊”,上述批号的“降糖胶囊”属假冒生产,为假药。(记者潘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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