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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付20%可注册 新疆大力倡导全民创业
2009-04-30
记者从新疆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让更多的人创业,新疆出台的《关于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实施意见》中,给广大有意创业的人员开辟了一条“绿色通道”。其中,允许注册资本分期到位,“首付”20%即可注册的举措,将使一部分手头缺钱而徘徊于创业门外的人们有了“进门”的机会。 今后,新疆将大力倡导“全民创业”,鼓励支持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残疾人、失地农民及军队复员转业人员、留学回国人员等人员创业。重点指导和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通过一系列的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优化创业环境。例如:各地各有关部门将为创业人员安排一定的创业经营场地,城市非主要街道、家庭住所、庭院、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均可作为创业经营场所,街道、乡镇、社区也将提供和开辟创业市场。 创业人员创办有限责任公司,允许3年内分期注入资金,首期注入资本最低可为申请注册资本总额的20%。对共同出资开办注册资本数额在10万元以下的科技型、环保节能型有限责任公司,首期出资额达到1万元即可登记。 大中专毕业生创办科技开发企业,研究开发的科技项目经申报、评估后,符合要求的,科技、发改、财政等部门优先予以立项并给予必要的科研经费支持。各类知识产权依法经具有法定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后,均可作为企业注册资本金和股份,但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 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后,凡符合条件的,可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按照规定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以及毕业2年以内的大中专毕业生,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属于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对创业人员可提供5万元之内的小额担保贷款;对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可按照人均不超过5万元、总额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标准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最长为2年,到期确需展期的,可展期1年。信用社区推荐的大中专毕业生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可免予反担保。利用小额担保贷款创业经营在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 创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本人或其亲属、亲友的有购置发票的房屋(房产证)、存款、汽车、及其设备、大件耐用消费品或有价证券,经评估机构评估认可,均可作为抵(质)押品。 初次创业人员创业成功并与被招用人员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其创业人员本人及其被招用的人员,可按照合同时机旅行期限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享受低保的就业困难人员自主创业,其原享受的低保待遇可保留2年不变。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创业的,可按照规定一次性领取应享受期限的失业保险金用于创业。 对原籍为农村的大中专毕业生及返乡创业农民工创业成功且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创业人员,根据本人意愿,其户口可由原籍所在地迁入创业就业地。 据悉,新疆力争从2009年起至2013年每年扶持3万名创业人员成功创业,带动12万人就业,实现劳动者创业人数和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人数的大幅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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