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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困难企业可缓缴职工社保 裁员20人以上须上报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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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4日,记者从自治区财政厅了解到,为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相关通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文件(新政办发[2009]18号)《关于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企业稳定就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做好2009年至2010年企业稳定就业工作进行了安排部署。 困难企业可缓缴社保 通知明确,在确保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以对暂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允许在一定期限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经核准缓缴期间,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计收滞纳金。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的缓缴,须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等有关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须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企业不裁员可享补贴 对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采取在岗培训、缩短工时、降低薪酬、轮班工作等办法不裁员的,给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执行期为2009年之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数计算。岗位补贴按当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支付。 上述两项优惠政策,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项。 裁员20人以上须上报 同时,对小企业需要裁员20人以上,大中型企业需要裁超过职工总数10%以上的,需向企业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企业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向当地政府报告裁减人员方案。 另外,在确保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率,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实施方案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 申请者须符合以下条件 通知要求,困难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几个方面条件:受金融危机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的;已制定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裁员或少裁员的;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及所在区域产业和环保政策的(国家限制的行业和企业除外);已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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