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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区直机关职工住房将由政府统一建设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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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扩大内需,推动职工住房建设,鼓励和支持自住性和改善性住房建设,调动各单位和职工集资建房的积极性,今后,自治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机关,各委、办、厅、局(行办)的职工,自治区驻乌鲁木齐市直属事业单位的职工家庭住房都将由政府统一建设。
1月22日,记者从自治区建设厅获悉,《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实施意见》目前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即日起开始执行。该《意见》对自治区区直机关单位集中统一建设职工住房的面积标准进行了规定,职工统建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根据建筑结构情况可作适度上浮,其中高层住宅(含小高层)上浮面积控制在20平方米内,多层住宅上浮面积控制在15平方米内。上浮面积部分执行普通商品房价格。
《意见》规定:每户职工家庭只能享受一次房改政策住房(含单位公房优惠出售、集资合作建房、享受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经济适用住房以及租住单位公房等,下同),并可限购一套统建住房。
未享受房改政策住房的职工,职级标准内的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已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未达标的职工家庭,享受房改面积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其余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享受房改政策住房面积已达标的职工家庭,按照普通商品住房价格购买;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职工按房改面积已达标职工政策执行,不得退还住房补贴再行按集资建房价格购买;已领取住房补贴后职级晋升的,新职级标准未达标的差额面积部分按照集资建房价格执行,其余面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执行;部队转业干部家庭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可按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一套统建住房。
统建住房的价格,按照国家政策标准,统一由自治区建设厅会同发展改革委审核批准。各单位职工申请购买统建住房前必须先行对单位集资建房(含房改房)进行清理规范,未完成清理规范任务的不得购买统建住房。政府或部门(单位)统一建设的职工住房实行统一规划设计评审、统一核定价格、统一销售对象、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物业管理。
凡购买统建住房,五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在此期间确需转让的,由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回购,回购价格按购买价格并考虑折旧和届时房价水平等因素确定,回购的住房再行出售给区直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职工以集资建房价格购买的住房面积部分,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确定权属;以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住房面积部分,按照普通商品住房确定权属;同一住房既有以集资建房价格,也有以普通商品房价格购买的,按照比例分别确定权属,并在权属证书附记栏注明各自比例。
今后,我区的统建住房,将通过社会公开招标,选择有良好社会信誉、有实力的房地产开发公司竞标建设,也可由新成立国有及国有控股的房地产开发公司承担开发和建设任务。土地开发费用摊入建设成本,开发利润按不高于3%核定。政府统建住房的分配依据各单位申请住房职工家庭的数量、职工住房困难程度等因素实行按比例分配。各单位再依据本单位的实际,具体制定住房分配的原则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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