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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地税局原副局长王全录受贿获刑11年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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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8日,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原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现退休)王全录因受贿罪一案,一审被判11年。
今年62岁的王全录,从1996年至2007年十年左右时间内,利用职务之便共收受他人财物80万元人民币、7000美元,1000欧元,数额巨大。
2007年4月29日,王全录因涉嫌受贿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因涉嫌受贿被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次日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检察院认为,1996年7月,时任乌鲁木齐市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的王全录收受原沙依巴克区建筑公司经理樊某5000元人民币。 之所以这么做,是因为王全录当时主管乌市地税局的基建项目,他在法庭上陈述:“工程款是肯定给他(樊某)结的,只不过这样能快一点,就算感谢费了”。
同年中秋节,樊某在王全录家中,又给王全录10000元。从那以后,但凡逢年过节,樊某总是会找出各种理由到王全录家中探望,到2002年10月,樊某共计送给王全录现金85000元。这些钱,除了直接给王全录的,还有一些由王全录妻子收下了。
1998年7月15日,新市区地税局干部陈某被乌市地税局任命为新市区地税局正科级纪检员。而在陈某被提升为正科的过程中,王全录说了些“好话”。为了表示对这位领导的“知遇之恩”,1999年,陈某的妻子到王全录家送了30000元人民币。后因机构改革,陈某为了留在新市区地税局,赶紧让妻子带着20000元到王全录家中“烧香”。此后,为了给儿子解决工作,陈某的妻子又将20000元钱送到了王全录家中,王全录钱也没有白拿,陈某儿子的工作也得以解决。
此外,乌鲁木齐地税局沙区分局干部舒某,为了在他职务中升迁时,王全录能给予帮助送给王全录50000元人民币。此外,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地税局副局长吴某、副局长廖某、乌鲁木齐县地税局局长宁某、疏勒县地税局局长吴某、乌鲁木齐县地税局干部关某、自治区地税稽查局干部闫某、原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地税局党组书记崔某,原哈密地税局局长朱某、阿克苏地区地税局副局长徐某、沙区地税局商贸城税务所所长方某、图木舒克市地税局副局长张某,乌鲁木齐市地税稽查局干部冉某全都给王全录送过钱。
当日下午,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王全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的乌鲁木齐地税局党组书记(局长)、自治区地税局党组副书记(副局长)期间的职务便利,在本单位干部工作调动、职务升迁中给予帮助,同时对他人经营活动给予帮助和支持,为此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近80万元人民币、7000美元,1000欧元,数额巨大,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所得赃款全部没收,剥夺政治权利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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