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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存款182亿 新疆证券高管一审获刑
2009-04-30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 2007年8月14日,新疆证券非法吸存案在乌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详见本报8月15日A16版报道),庭审持续了近一周时间。 法院经审理查明,新疆证券从1997年9月开始从事机构客户受托理财业务,以委托购买国债业务的形式与疆内农村、城市信用社客户签订国债管理合同,向客户支付固定收益率。 1997年9月至2005年9月,在时任新疆证券董事长高虎的决策指挥下,由高虎、张栋(时任新疆证券总经理)、马明秀(时任新疆证券副总经理)、张全志(时任新疆证券副总经理)、于敬荣(时任新疆证券财务总监)、卓青(时任新疆证券财产运作部负责人、新疆证券乌市人民路营业部经理)具体组织、实施,借受托理财之名,以委托购买国债、证券投资为主要形式,变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新疆证券与机构客户签订各种受托理财合同的同时,又与部分客户签订补充协议,虽然约定预计收益率,但实际上通过向客户承诺保本付息的方式,进行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新疆证券将吸收的客户资金主要用于一级市场认购新股、二级市场购买股票等。 案发后,经上海立信长江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新疆分所审计,新疆证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其中机构2074笔,金额169亿余元,自然人32314笔,金额12亿余元。 11亿元客户资金无法兑付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单位新疆证券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相关监管部门批准,以开展所谓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名义,采取与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受托投资管理协议、客户资产管理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方式,承诺固定收益率并到期还本付息,变相吸收公众存款182亿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同时造成11亿余元的客户资金无法兑付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高虎等6名高管在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参与决策、组织、管理受托理财业务,积极实施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新疆证券被判罚800万 法院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单位新疆证券被判处罚金800万元;高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20万元;于敬荣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5万元;卓青、张栋均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10万元;马明秀、张全志均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万元。 宣判后,6名高管当庭表示不服,均提出上诉。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金融法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两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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