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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政府办公厅发“五一”放假通知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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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的放假
通知,5月1日—7日放假休息,共7天。
其中1日、2日、3日为法定假日,将4月28日(星期六)、29日(星期日)两个公休日调至5月4日(星期五)、7日(星期一);5月5日(星期六)、6日(星期日)照常公休,4月28日、29日上班。
“五一”放假期间,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做好节日期间的各项工作,确保各族群众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1)要认真组织好节日期间人民群众的物质文化生活。(2)要加强节日期间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强化监督管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节日期间的安全生产。(3)要做好节日期间的值班和安全保卫工作,严格值班制度,并有领导带班。值班人员要恪尽职守,遇到重大问题和紧急突发事件,要在第一时间及时向上级请示报告、妥善处理,不得延误。请各地、各部门将节日值班表于4月26日前报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总值班室。
二、按惯例,从2007年5月1日起实行夏季作息时间。即:上午7:30上班—11:30下班,下午14:00上班—18:00下班(乌鲁木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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