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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55家国有企业申请为职工建解困房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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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到4月22日,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已有55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向乌鲁木齐市房产局申报建设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解危解困工程每套住房建筑面积将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解危解困工程是解决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住房问题的一项重要举措。去年10月下旬自治区出台了《关于实施城镇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的意见》,坚持以职工集资为主,单位补贴为辅,政府给予政策扶持,实行“有偿解困”的原则,将多渠道解决国有困难企业在职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住房问题。
4月22日,记者从市房产局经济适用房办公室了解到,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申报工作从3月底开始,约一个月的时间已有55家自治区所属国有企业申报此项工程。
市房产局对55家国有企业审查后,将上报给自治区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国企解困房禁高层
市房产局经济适用房办公室负责人说,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享受经济适用住房优惠政策,所以将严禁超面积、超标准建设解危解困住房,更不得将高层住宅列入国有企业解危解困工程。实施解危解困工程的任何单位不得改变建房性质,严禁利用解危解困工程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三类人可购解困房
国有企业解危解困住房以建设成本价出售给符合条件的职工家庭。建设单位在住房出售前应当向职工公示出售价格以及价格的基本构成,保证职工家庭真正享受到各项优惠政策。国有企业职工住房解危解困工程保障对象为:国有困难企业职工、下岗分流职工中经济收入低、既没有能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又不属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无房户;住房困难户(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住房达不到抗震设防要求的危房户。
另外,从今年开始新疆将全面停止审批党政机关集资合作建房项目,严禁党政机关利用职权或其影响,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搞集资合作建房,超标准为本单位职工牟取住房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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