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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院开庭审理“5·8”特大火灾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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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5·8”特大火灾案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在此次火灾中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8家商户向4家被告索赔1900余万元。
庭审时,8名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求乌鲁木齐慕源物流有限公司(下称慕源公司)、新疆国际商贸城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国际商贸城)、新疆建筑机械厂(下称机械厂)及新疆国际商贸城物流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物流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共计1900余万元。
慕源公司的代理人表示愿意赔偿。但他认为,8名原告索赔数额过大,应按乌鲁木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的数额索赔。但8名原告的代理人认为,价格认证中心只鉴定了可清点货物,还有许多货物并未鉴定。
国际商贸城的代理人则认为,国际商贸城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仓库是机械厂租赁给物流公司的,机械厂和物流公司具备独立法人资质,应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对于原告的诉求,机械厂的代理人认为,仓库所有权人虽是机械厂,但实际占有者和管理者是慕源公司,慕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而且,乌鲁木齐公安局消防局在认定火灾事故责任时也未提及机械厂。
物流公司的律师表示,他们将库房租给慕源公司时,曾在合同中约定慕源公司不能再将库房对外出租,但慕源公司违约将库房租给29家商户当仓库,因此慕源公司应对事故负责。该律师还表示,“5·8”火灾案中的电工柳忠仁、丁永军均被一审判了刑。原告未在该案刑事诉讼中对两名被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是对民事诉讼的放弃。
庭辩十分激烈,法庭将对此案择期宣判。
案件回放
2006年5月8日18时08分,位于钱塘江路的新疆建筑机械厂仓库发生火灾。该仓库为地面一层,库房内堆积着附近国际商贸城29家商户的物品。经乌鲁木齐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次火灾造成1400余万元的巨额经济损失。火灾发生后,乌鲁木齐公安局消防局作出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两名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及慕源公司负直接责任,物流公司和国际商贸城负间接责任。
2007年1月15日,沙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两名事故责任人柳忠仁、丁永军,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出庭受审;同年2月,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柳忠仁、丁永军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均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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