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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道路安全办法出台 学校门前要设安全带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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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结束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备受新疆各界群众关注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该办法将于2007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规定,“电子狗”、GPS行车警示器等电子设施的安装和使用不应当干扰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工作。在道路上设置限速标志,应当根据道路的危险程度及路段环境情况进行科学论证,必要时应当召开听证会。
办法要求,被确定为事故多发的路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增设规范的、符合安全要求的交通安全设施。在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院门前的道路和其他容易发生危险的地段,道路管理部门应当设置安全设施。
办法规定:任何单位不得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下达罚款任务和返还比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以罚款数额作为考核交通警察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收缴的罚款以及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交国库。
办法规定,行人未按交通信号指示通行、未走人行道或者未按规定靠路边行走等,处以警告或者5元罚款;
行人不服从交警指挥、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在道路上使用滑行工具等,处以警告或者10元罚款;
行人在机动车道上坐卧、停留、嬉闹,在道路上追车、跳车或者抛物击车等,处以警告或者50元罚款。办法还对全社会参与道路交通管理、完善道路通行条件、停车场(库)建设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对超速、超载确定了具体处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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