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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将调整增加2万名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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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31日前,全区近两万名企业离休人员,可领取到新调整增加的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这是近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的。
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人士介绍,此次调整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2006年6月30日前已按规定办理离休手续的企业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人员。
在以上范围内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分别按下列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按新党老字19997号文件精神,已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离休干部,参照《关于印发自治区机关事业工资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等四个实施意见的通知》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增加离休费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未与行政机关平衡待遇的企业含农牧企业离休干部,每人每月按49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后照发本人原工资的人员含农牧企业同类人员,每人每月按35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养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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