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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新增600种可报销药 可报销范围达1200种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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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月1日起,患有高血压、糖尿病等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自治区级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用药可报销范围将达1200余种。
记者日前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为了保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合理控制药品费用支出,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定了《自治区区级单位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门诊慢性病门诊治疗统筹基金支付用药范围》(以下简称《门诊用药范围》),将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可报销用药由目前的600余种增加到1200余种。
据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明年起,患有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在门诊就诊时,使用《门诊用药范围》内的药品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其中,使用民族药品在2005年《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的不受限制。
该负责人说,各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门诊用药范围》,每次门诊特殊慢性病的处方量一般不超过一周量,确属病情所需,原则上不得超过一个月量,并须经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负责人核准。
定点医疗机构医师应按确定的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进行接诊,在开具处方时,应核对前次该患者处方的用药及用量,若发生重复开药的,对后者处方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均不予支付。
□相关链接
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
自治区级医疗保险确定的14种门诊特殊慢性病包括:1.肺源性心脏病;2.慢性支气管炎;3.高血压病Ⅱ期以上(含Ⅱ期);4.冠心病;5.脑血管意外并发症、后遗症;6.糖尿病;7.各种恶性肿瘤;8.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慢性肾功能衰竭;9.精神病;10.肝硬化;11.慢性活动性肝炎;12.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13.癫痫;14.糖尿病并发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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