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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判决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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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9日,新疆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作出终审宣判,对姜金鹏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分别作出终审裁定。
今年5月24日,阜康市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新疆阜康市神龙煤矿特大瓦斯爆炸案件。6月27日,阜康市人民法院对阜康神龙煤矿瓦斯爆炸案作出一审判决:以重大劳动安全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姜金鹏有期徒刑六年,判处刘君波有期徒刑五年,判处任彦禄有期徒刑三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刘广友有期徒刑五年,判处周福平有期徒刑五年,判处苏金都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
判后,被告人姜金鹏、刘君波、任彦禄、周福平与刘广友不服,向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姜金鹏等5名被告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阜康市神龙有限责任公司在2001年11月成立后,于2002年7月设立神龙煤矿。期间,被告人姜金鹏任神龙公司董事长、刘君波任神龙煤矿矿长、任彦禄任安全副矿长兼调度室主任。煤矿未取得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严重超能力生产,忽视劳动安全设施建设,矿井安全管理混乱,对有关监管部门多次下达的监管、监察指令拒不执行。被告人苏金都在担任神龙煤矿安通部、技术部部长期间,矿井“一通三防”管理混乱,通风系统不合理,在没有采区设计、没有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情况下,随意布置采掘作业面。2005年7月10日21时30分许,神龙煤矿井下局部断电维修,巷内瓦斯积聚,并达到爆炸界限。7月11日凌晨2时至2时25分,六水平车场工人两次向调度室报告通风机停转、瓦斯浓度超限,被告人周福平接到汇报后既未向矿领导汇报,也未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被告人苏金都当天脱离总值班室岗位,致使该岗位无人指挥应急处理。
7月11日凌晨2时33分,神龙煤矿井下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导致83名矿工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35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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