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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出台婚育新办法:晚婚者休假增至23天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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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法规处工作人员介绍说,乌鲁木齐市以前实施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比较零散,新出台的这个办法更为完善。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女职工晚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90天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5天。农牧民晚婚晚育的,减免夫妻双方一年的集体生产、公益事业所筹劳务,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给予相应奖励。
办法还规定,已婚育龄夫妻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放置宫内节育器,休假2天;取出宫内节育器,休假1天;输精管结扎,休假7天;单纯输卵管结扎,休假21天;产后结扎输卵管,在产假基础上增加休假14天;人工流产的,怀孕不满3个月的休假20天,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的休假30天,4个月以上的休假42天,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的,两项休假合并计算。城镇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的计划生育育龄夫妇实行计划生育手术的,其手术费用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支付。夫妻双方均属城镇无业居民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用由其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根据免费服务范围按有关标准予以报销。
办法重申和强调了个体工商户的奖励政策:夫妻双方均为个体工商户或一方是个体工商户另一方为无业居民的,按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夫妻一方有用工单位,另一方从事个体经营的,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50%,另外50%执行个体工商户奖励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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