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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布查办的十大商业贿赂案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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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自治区工商局向社会公布了自治区工商系统查办的十大商业贿赂案。
哈密海洋加油站商业贿赂案
2006年2月,哈密地区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哈密海洋加油站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加油站于2004年3月16日开始,对司机在本加油站加油给予奖励以销售成品油,从2004年3月16日至2006年2月5日,采取各种奖励方式销售成品油16.1万升,经营额565万元。哈密地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道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商业贿赂案
2000年12月,乌鲁木齐市(简称乌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道路客货运输服务中心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该服务中心于1996年12月至2000年12月,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天山区支公司、新市区支公司签订代办“公路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协议,约定:该服务中心代理保险公司办理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定额保单每份1元和3元,所收保费30%由该服务中心留存。该服务中心自1996年12月至2000年12月期间共收取保费468.8万元,其中将所收保费的68%计317.5万元支付给保险公司,其余32%计151.3万元以私人存折的形式存入该中心小金库。根据相关规定,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疆方大国际广告传播中心商业贿赂案
2001年11月,乌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方大国际广告传播中心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新疆方大国际广告传播中心于2000年1月至9月期间,对外承揽广告业务,广告费收入达2854.6万元。随后,该单位按广告收费5%至20%不等的比例,以稿费的形式向广告客户或个人支付现金或现金支票,累计金额达196.03万元,并将其中给广告客户预留的待提稿费86.42万元从其财务账上提出,以该单位出纳个人名义开户储存。根据相关规定,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商业贿赂案
2004年7月,乌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医院于1999年8月至2003年12月在与飞利浦(香港)有限公司等8家医药经营企业发生药品采购过程中,假借设备捐赠名义,委托新疆金怡进出口有限公司从飞利浦(香港)有限公司收受价值84万元的彩色超声波诊断仪1台;假借对布尔津县冲乎尔乡卫生院扶贫的名义,通过该卫生院在冲乎尔乡农村信用合作社设立的银行账户,向广东潮阳市药品公司等8家医药经营企业收取“扶贫赞助款”58万元,未在依法设定的反映其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明确如实记载。根据相关规定,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分局商业贿赂案
2002年10月,乌鲁木齐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乌鲁木齐铁路局乌鲁木齐铁路分局(以下简称乌铁分局)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乌铁分局于2000年1月至2002年3月期间,以协议方式,在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吐鲁番大河沿支公司代理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假借代理手续费,隐匿营业外收入,共计198.3万元,其中39.7万元超出支付代理手续费8%的国家规定。乌铁分局在代理货物运输保险业务中,未在依法设立的财务账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如实记载。根据相关规定,乌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和田地区新华书店商业贿赂案
2006年4月6日,和田地区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和田地区新华书店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05—2006年的教学辅导材料销售过程中,由公司经理依据各学校订购教学辅导材料总金额,批准8%至20%不等的折扣率,从财务上提出现金折扣款,分别以现金、实物等方式给予学校回扣,共提取折扣金额16.9万元。和田地区新华书店及接受方均未按法律规定如实入账。根据相关规定,和田地区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巴州自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6年5月,巴州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巴州自力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该公司于2005年1月改制后,承担了巴州电力系统的电力物资、设备、材料的统一采购、调拨、调配等业务。该公司凭借其对电力物资集中统一购销的市场独占优势,利用招标的手段,向每家中标单位按合同标的3%—6%的标准收取信息咨询费。自2005年至2006年4月,共收取了26家中标单位计91.9万元的信息咨询费。根据相关规定,巴州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疆绿色食品开发公司驻博农药经销部商业贿赂案
2006年4月,博州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绿色食品开发公司驻博农药经销部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2005年7月至8月期间,该经销部与某团场某连签订销售协议,货款共计9.64万元,实际其中退货0.29万元,库存商品价值0.68万元,其余已全部使用。2006年1月,某团场某连向该经销部支付货款7.3万元,在销售过程中,当事人向给予某团场某连回扣1.01万元。根据相关规定,博州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农六师医院商业贿赂案
2006年6月,五家渠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农六师医院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05年1月,借内科楼开业典礼之际,收取有关单位和企业赞助款7.9万元,其中有5.2万元记入其他收入账中,由农六师医院自主支配。同时,当事人在采购医疗设备中共收受赠品价值0.86万元,两项收入合计6.06万元。根据相关规定,五家渠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新疆天方恒德医药有限公司商业贿赂案
2006年4月,石河子市工商局在执法检查中发现,新疆天方恒德医药有限公司涉嫌商业贿赂,遂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在2005年,以假借会议费、院庆费等名义和采取报销油料费的手段,在营业外支出、经营费用科目中,向与其有业务往来关系的医疗单位支付和报销各种费用总计3.8万元。根据相关规定,石河子市工商局认定当事人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并对其作出了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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