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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发布通知停止增加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
2009-04-30
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日前发出《关于停止增加自治区行政事业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 《通知》要求,自2006年6月30日起,除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重大决定事项外,各级党政群机关含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不再新增机构、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不准提高机构规格。确因工作需要增设机构的部门,要按照“减一增一”的原则办理,所需人员编制内部调剂解决;财政安排经费的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再增加机构编制;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也要从严控制。各级机关和事业单位进人必须在规定的编制数额内。对超编进人,超职数配备的,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一律不予办理调配和任免手续,财政部门一律不纳入统发工资范围,不安排相关经费。各级纪检监察、组织、财政、人事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监督,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对违反机构编制规定的要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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