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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规范水资源管理 擅自取用地下水最高罚5万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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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市报3月30日报道的北京南路一小区,1300多户居民喝的自备井水卫生不达标问题将不会再出现了。《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条例将于4月15日起施行,记者4月3日从乌鲁木齐市水务局了解到,今后,单位、个人均不能私自取用地下水、河水和湖泊水了。
《条例》规定,除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少量取水;为保障生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临时应急取排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这4种特殊情况,可以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外,其他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的,都必须申请取水许可,并依法缴纳水资源费。
凡是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擅自建设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将责令停止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未补办者,责令其限期拆除、封闭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逾期不拆除的,则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拆除、封闭,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同时将对其处以5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同时明确了不予批准的情形: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在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等均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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