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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调整养老保险政策 特困企业可优先缴纳单项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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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国家在养老保险方面的某些政策在新疆的执行过程中出现了一些与实际不相适应的问题,3月22日,自治区政协副主席、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黄昌元在乌市召开的自治区社会保险工作会议上,专门就这些问题作出相关政策调整情况进行了详细地解释说明。 黄昌元就“达到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到15年的能否延续缴费”解释说,我区决定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满15年,但超过10年以上的人员,若本人自愿要求延迟退休,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允许待其缴费满15年以后再办理退休手续,按月享受养老待遇。 对就业困难、特别是低收入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的问题,黄昌元解释,我区对生活确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特别是原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其缴费基数按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业平均工资的60%确定(国家规定比例为20%)。 关于社会保险补费问题,黄昌元说,我区决定对还在合同期内、由于企业的原因,致使参保者没有按规定足额缴费的,经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监察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稽核确认的,可按年度予以补缴。 对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各项社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的问题,黄昌元表示,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原则上实行“五险合一”,统一征缴。但是对一些特困企业,尤其是一些濒临破产的企业,可以允许他们优先缴纳某一项社会保险费。对一些特殊群体、如进城务工人员,应允许他们优先参加工伤保险或者大病医疗保险,解决他们最关心、最直接的利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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