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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隆系案件金新信托非法吸收公存款11名高管被判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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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6日,备受关注的德隆系案件中一起重要的刑事诉讼案——金新信托案在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新信托)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罚金1000万元。何贵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被判处1年至4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
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金新信托成为新疆德隆的融资平台后,在唐万新(新疆德隆原董事、金新信托原董事)、被告人何贵品(金新信托原董事长)、王宏(金新信托原总经理)等人的决策下,采取承诺固定收益率、低本付息的方式与不特定客户签订委托购买国债、资产管理等形式的合同、协议及补充协议,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业务。
自1997年1月20日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与社会不特定机构和自然人签订合同或协议35265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01亿多元。截至2004年7月27日,金新信托仍有42亿元资金未兑付。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金新信托和何贵品、王宏等11名被告人的行为严重扰乱了国家金融秩序,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依据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一审判决后,部分被告人表示要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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