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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纳入再就业优惠人群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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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证范围扩大
新纳入的国有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的下岗职工主要包括: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所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国有企业的集体身份下岗职工,即2005年12月31日前在国有企业工作的集体身份下岗职工;关闭或依法破产的国有企业原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供销系统城镇企业具有城镇户口的下岗职工;1998年以来国有企业办大集体企业失业人员。
已经按照规定办理了企业内部退休养老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再就业的人员,以及被用人单位招用或通过其他途径实现再就业、具有稳定收入的人员不能够再申领再就业优惠证。
申领审核新规定
在扩大再就业优惠证发放范围的同时,申领审核颁发也作出新规定: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由原企业进行身份认定,符合领取条件的人员,由原企业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发放;原企业已改制、注销或关闭破产的,持原企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确认证明向家庭住址或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申领,再由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机构报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发放;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在家庭住址所在街道(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申领。
新增“大龄对象”
40周岁以上的女性和50周岁以上的男性中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但是就业困难的下岗失业人员,经过审核后,可以被认定为“大龄就业困难对象”,并在他们持有的再就业优惠证上予以注明。厂办大集体企业下岗职工领取再就业优惠证,要在“原工作单位性质”一栏中注明“集体”,以便他们再就业时享受优先照顾。
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和已经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享受再就业扶持政策,再就业优惠证收回。
张榜公布领证人员
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就业处有关人员说,截至2005年6月,自治区已经发放再就业优惠证318487份。今后,符合条件的下岗失业人员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在被核实他们的就业和生活情况之后,还要张榜公布一周,接受群众监督。
有效期最多3年
在管理方面,自治区规定,用人单位和个人凭再就业优惠证享受的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和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培训补贴和职业介绍补贴等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自领证之日起累计不超过3年。
有关部门在落实优惠政策后,将在再就业优惠证上记载享受的各项政策的内容和时限。享受再就业优惠政策满3年后,再就业优惠证就将废止。
发证机关违反规定变卖或滥发再就业优惠证,将受到行政处分。用人单位或个人通过伪造、冒领、租借、私自转让再就业优惠证,骗取国家扶持政策和资金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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