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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八钢原老总被控受贿103万 法庭将择日宣判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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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生于1939年7月18日,专科文化程度,1995年起出任上述职务,2000年退休。2005年1月28日,李某被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受贿犯罪决定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称:1997年9月,李某对广东省东莞市东方羊绒制品有限公司进行考察。9月24日,新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该公司合作经营羊绒制品,由李某具体负责合作事宜。
在此期间,李某三次收受该公司法人代表叶某所送财物,包括:1998年,叶某经过与李、温商量,花56万余元购买东莞市东湖花园置业住宅一套并落户于温某名下。1998年8月,在温某要求下,叶某所在公司出资28.5万元支付温某联系的一辆皇冠3.0走私轿车,叶某将购车之事告知李某。同年8月,李某收受叶某所送劳力士男表一块,价值30000余元人民币。
1999年六七月间,新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驻东莞合营公司的副总经理胡某送给李某一块欧米茄男表,价值人民币8410元。
1998年初,北京一家公司总经理董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李某。7月间,经李某同意,董某承包钢铁(集团)公司驻北京办事处和办事处下属小明华酒店的装修工程,并承包经营了该酒店。自同年6月至1999年4月期间,董某在李某的安排下,为舞厅小姐唐某安排住处并支付生活费及开办美容店费用,合计8.7万余元。
1988年始,李某长子的朋友姜某,通过李某夫妇多次调换工作岗位,并与新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单位做钢材生意。2003年8月,在西安市期间李某接到唐某索要钱款的电话后,即借款50000元汇给唐某,返回新疆后,李某以“借款”名义让姜某将50000元还给借款人。
公诉机关认为,李某先后6次收受他人贿赂财物合计103万余元。温某利用其与李某的亲属身份,与李某共同收受他人贿赂财物85万余元,应对两人以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辩称】指控犯罪与事实不符
庭审中,李某当庭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与事实不符。李某称住宅、轿车之事他根本就不知道。至于劳力士手表,则是他托叶某买的,事后已将钱交给叶某。胡某也从未给过他欧米茄手表。李某说,他没有授意董某为唐某安排住处并支付生活费及开办美容店。温某则辩称,叶某曾对他说,房子是给李某买的。后来经叶某再三催促,他才将房子落到自己名下。
法庭将择日宣判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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