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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观察:从经济学原理解读新疆“煤荒”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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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的供热企业嫌国有企业煤价过高,希望用小煤矿的煤,结果因为没有提早储煤,使得新疆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煤荒。自治区政府被迫允许停产整顿的123家小煤矿延期生产40天。尽管缓解了煤荒,却付出了两起煤矿安全事故的代价。(中国青年报1月25日)
经济学入门教材《经济学原理》指出,“垄断者的利益显然不是在于把供给和需求调节得使他出售商品所能取得的售价恰够补偿他的生产费用,而是在于把它们调节得能够给他提供最大可能的纯收入总额。”新疆煤荒恰恰印证了这个经济学的基本原理。
在这次煤荒中,用煤企业意见最大的就是,煤价过高,企业无法承受。可是,实际情况是新疆目前煤炭价格是每吨110元至120元,自治区计委在8年前制定的指导价是每吨127元,电价和采暖费也以煤炭价格为基础核算制定,2003年采暖费由19.5元/每平方米上涨到22元/每平方米,电价也有上涨,现在煤价只能说是恢复性上涨。也就是说,在目前情况下,政府已经足以保证供热企业的利润空间。显然,是供热企业一味的追逐超额利润的行为导致储量占全国40%的新疆经历了一次前所未有煤荒,也间接导致了小煤矿的安全事故。
从表面上看,供热企业作为用煤企业,希望使用价格低廉的小煤矿煤炭,是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但是,供热企业仍然是垄断行业,政府默许公用事业巨头们的垄断地位,在其身上还承担着巨大的社会责任,国有企业应该履行特殊的社会责任和义务以及公共政策目标。但事实说明,垄断企业往往并不能自动的正确处理利润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像新疆的供热企业不是努力提早储煤,而是坐吃山空,“逼迫”政府对停产整顿的123家小煤矿开禁,以便提高自己的利润。这种手段简直近乎卑劣!
从更深层次的社会背景来分析,目前,我们在垄断行业的改革还很不彻底,导致既缺乏竞争,又没有形成有效监管。结果,垄断行业的巨头们要么屡屡诉诸涨价,利用垄断地位肆意追逐超额利润,许多公用事业一改革就涨价,就足以说明问题;要么以市场化的名义,推卸自己所负有的社会责任,以近乎卑劣的手段要挟政府采取措施满足它们的私欲———而且要挟往往能够成功。新疆的煤荒就是一个典型。
因此,如何控制国有垄断企业,使其行为合乎公共利益的要求,不放纵它们盲目追逐利润,就成为当务之急。这就需要我们一方面应该加快垄断企业的市场化改革,只有存在竞争,才能真正发挥市场的作用;另一方面政府应该更多地代表公共利益,对垄断企业的巨头施以控制,约束它们在必要的程度内承担起它们的公共服务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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