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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入股煤矿 |
2009-04-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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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从9月3日起施行,要求存在15项重大隐患之一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
重大隐患包括: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瓦斯超限作业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的;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放系统和监控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超层越界开采的;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年产6万吨以上的煤矿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的;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煤矿实行整体承包生产经营后,未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从事生产的,或者承包方再次转包的,以及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作业进行劳务承包的;煤矿改制期间,未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或者在完成改制后,未重新取得或者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有其他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
凡存在上述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之一的煤矿,必须立即停产,排除隐患。其中煤矿有瓦斯超限作业,仍然进行生产的,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煤矿企业未依照规定排查和报告的,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对煤矿企业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个月内,两次或者两次以上发现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仍然进行生产的煤矿,应予以关闭,吊销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该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和矿长5年内不得再担任任何煤矿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矿长。暂扣煤矿的其相关证照,由当地的人民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不力的,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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