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4月,普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台了《普洱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统筹暂行办法》,今日起,普洱市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全市执行三类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乡镇级卫生院及卫生服务中心)、执行二类医疗服务价格定点医疗机构(区、县级医院)门诊就医时,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分别按30%、20%的比例进行报销,每年每人门诊医疗费用最高报销限额为2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黄兴鸿 通讯员 龚任荣(春城晚报)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