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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一小区里丢车 业主告物管赔偿3375元
2009-06-17
“如果保安严格把守,这样的事情不会发生!”眨眼的工夫,昆明市民李先生停在小区内的电动车就不翼而飞,他去找保安,发现保安室里空无一人。近日,李先生把物管公司告上法庭,索赔丢失的电动车费用3375元。据悉,五华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
tujian.org

2009年5月10日,李先生中午回家将电动车停放于小区内单元门口,不一会,电动车不翼而飞。李先生来到保安室后,发现保安不知去向。李先生一怒之下,要求查看监控录像,发现期间有2名身份不明的外来者,骑着摩托车顺利进入小区,将电动车盗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事后,李先生与小区物管进行了交涉。物管公司称没有向李先生收取保管费,电动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应当由物管公司承担。物管公司还强调,当天下午,李先生没有把电动车停放到指定车棚。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现实生活中,小区被盗的情况很普遍,物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彭泽律师认为:李先生与物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后,物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的规定和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全面、适当履行合同义务。如物管公司怠于履行法定义务或合同义务而导致李先生电动车被盗,就应当依法对此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李先生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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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 洪扬 (都市时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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