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孟连县公安局对孟连一中校园暴力事件作出公安行政处罚决定,对8名参与殴打和用卫生巾侮辱该校女生颜某的学生作出处罚,这些涉事学生被处以700-1300元不等的罚款。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这份《孟公(行)决字【2009】第234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孟连县一中初三年级学生罗玉××与同校初二学生颜某以前存在矛盾。2009年5月18日14时许,罗玉××到孟连县一中初中部教学楼四搂将颜某从教室叫到三楼阳台上质问,并打了颜某一耳光。当晚7时许,罗玉××邀约同年级同学罗某、袁某、丁某、董某、朱某、杨某、叶某去打颜某,并商定由丁某用手机拍照。8人下楼到初中部教学楼旁的停车棚聊天等候颜某。19时20分许,看见颜某走过来,罗玉××上前将颜某拉进旁边的女厕所。罗玉××先动手打颜某,同时,董某拿着一块捡来的石头要打颜某,后被一旁的龚某抢过去丢进粪坑。丁某一边打颜某一边用手机对颜被打的过程拍照。董某、杨某殴打颜某后走出厕所回教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颜某在厕所被打后鼻子流血,罗玉××就想羞辱颜某,向其她人要卫生巾用来贴颜某面部,罗某跑到学校大门旁的小卖铺买了一块卫生巾,回来贴在颜某面部,卫生巾掉落在地上,罗玉××又将掉落在地上的卫生巾捡起贴在颜某面部。袁某从自己背着的包内找到一块卫生巾贴在颜某面部,同时丁某用手机对颜某被贴卫生巾的过程进行拍摄。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罗玉××等人停手后,颜某被两名劝架的同学扶着出厕所用自来水清洗。罗玉××等人尾随出来,从教室返回厕所外洗手的董某与罗玉××、罗某用脚踢颜,将颜某踢坐在地上,并威胁颜某不准将此事告诉老师。颜某爬起后,被两名同学扶到校外擦药治伤。后罗玉××又回到女厕所将一块贴过颜某面部带有血迹的卫生巾拿到教室,摆在课桌上叫丁某拍照。下晚自习后,罗玉××将此卫生巾拿到女厕所内丢进蹲坑。当晚,丁某便将所拍摄的视频影像资料予以删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颜某的伤情经昆明法医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为轻微伤。根据相关法律:罗玉××的行为已经构成多次、结伙殴打他人和公然侮辱他人,对罗玉××执行行政拘留19日,并处罚款1300元;对罗某、袁某、丁某三人的违法行为合并执行行政拘留15日(每人),并处罚款1000元(每人),丁某用于侮辱他人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收缴;对董某行政拘留11日,并处罚款800元;对朱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对杨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七百元。对叶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700元。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但罗玉××、罗某、袁某、丁某、董某、叶某未满16周岁,不执行行政拘留。朱某、杨某未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不执行行政拘留。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很明显,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与当初孟连县教育局将该事件定性为“打架”有明显的不同。颜某的父亲说,他昨日16时许收到了孟连警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还来不及细看,暂不发表看法,但他对“贴面部”仍有异议,他说,这个说法有些模糊,应该有更具体的名称。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记者 杨旭(生活新报)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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