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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烟标第一案追踪红云终审赢回“红山茶”
2009-06-17
作为云南第一个甲级香烟品牌红山茶,至今已有50余年的历史,如今却因烟标著作权问题而闹上法庭,遭遇1000万元索赔。据了解,这是目前国内首例涉及烟标著作权纠纷的案件。昨日记者获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双方争议的“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当归属于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现为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驳回上诉人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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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浚生前系云南人民出版社编辑,于1993年去世。严泌涓是严浚的大女儿,她认为,1949年下半年,父亲为昆明卷烟厂设计了“大重九”烟标;1956年,昆明卷烟厂又通过父亲所在单位找他设计了“红山茶”烟标。“红山茶”烟标的图案和色彩为红花、绿叶、白底板,“红山茶”3个文字为手写行书。该烟标由昆明卷烟厂一直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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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8月19日她在参观“云南省首届烟标巡回展”发现,从1996年起,烟厂将红山茶烟标由满底白色改成了满底红色,且从2004年起,许可多家联营企业使用这种红底红山茶烟标。“红云集团擅自篡改父亲的设计,歪曲了作者的设计构思,侵害了父亲的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本文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2006年12月,严泌涓和其两个弟弟联名将红云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确认红云集团歪曲、篡改严浚设计的红山茶烟标,并擅自超地域范围许可他人使用该烟标销售营利已构成侵权;要求红云集团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并索赔100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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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中院经审理确认,红花、绿叶、白底的红山茶烟标为严浚设计,但公司使用烟标50余年,在此期间严浚从未对著作权提出过异议、主张过任何权利。公司已被当成烟标的著作权人,在50余年的历史发展中被认可和固定下来,因此红山茶烟标的著作权应归属于公司。据此,一审判决:驳回严浚的子女们的诉讼请求。 tujian.org

一审宣判后,严浚的子女们和红云集团不服,双双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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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院审理认为,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为他人创作进行组织工作,提供咨询意见、物质条件,或者进行其他辅助工作,均不视为创作。严泌涓等3上诉人没有提交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著作权的直接证据,且未举证证明涉案“红山茶”烟标的具体创作过程及严浚到底具体从事了哪些工作,无法确定严浚是否是涉案烟标的作者及是否享有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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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红云集团提交的《昆明卷烟厂烟标册》及证人瞿某、王某的证言已经形成了有效反证,使得严泌涓等3上诉人的主张更加难以认定。”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相关规定,在争议事实难以认定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严泌涓等3上诉人作为本案原告,负有证明其父严浚是“红山茶”烟标的作者并享有著作权的证明责任,现其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足的不利后果。 copyright 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综上,省高院终审判决:严泌涓等3名上诉人的起诉缺乏权利基础,依法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记者雷晴报道(昆明日报)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图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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