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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士施乐录像丑闻始末 当事人叙述拍摄经过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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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1-24 15:45:00 文/朱春先 章轲 出处:法制周报 1月17日,一段仅有25秒的录像在网上广为流传,录像时间虽然很短,但画面中的人物和场景非常清楚。《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作为第一位接触这段录像的媒体记者,在接到富士施乐客户独家提供的这段录像后,对全案相关当事人进行了采访。章轲称,录像资料中的人物涉及一宗仲裁案,天津仲裁委员会一戚姓仲裁员违规与被仲裁一方的人员见面,吃饭,交流。由于录像揭秘的内容直指富士施乐公司,录像曝光以后立即在网上广为流传。
17日下午,本报记者连线《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对“录像门”事件进行了详细采访。
因产品质量差客户上告
说到事情的起因,还要回到7年前的1999年10月28日,那一天,天津某单位与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签订了DC4040P彩色数码印刷机等设备购买及维修合同,合同价款250万元。
设备安装后,客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该产品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印刷出的产品无法达到最基本的质量标准。据客户统计,从2003年3月24日至9月30日止,短短6个月时间,对设备维修次数就高达166次。花250万元购买的设备不能正常使用,不仅影响到了工作开展,也影响到该企业的对外形象。2003年8月19日,该企业正式向天津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解除与富士施乐公司形成的买卖合同、要求对方返回价款。
2005年11月18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驳回申请人仲裁请求,富士施乐向申请人支付102441.75 元。
出版社抖出25秒录像
尽管仲裁结果已于2个月前作出,但某客户一直没有放弃对该仲裁结果公正性的怀疑,理由是他们在2005年7月6日晚,拍到了一段富士施乐实业发展(上海)有限公司员工、法律顾问陈振伟,北京中伦金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德才,与一位受聘于天津仲裁委员会的戚姓仲裁员,在天津一家大酒店包房里就餐的情景。他们认为,作为案件的仲裁员在案件仲裁期间,与仲裁一方进行私下接触的行为,势必影响案件结果的公正性。
《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是在1月14日接触到这段录像资料的。章轲称,1月13日,富士施乐的天津客户向《第一财经日报》透露,有录像证据显示,富士施乐在当地一个合同争议仲裁案中,存在行贿舞弊行为。1月14日上午,章轲赶到天津,在该客户的电脑中,看到了这段只有25秒的录像。章轲说,录像资料显示,在天津美都大酒店一间名为“松茂”的包房里,本案某戚姓仲裁员正与服务于富士施乐公司的陈振伟、张德才就餐,当时某仲裁员坐在正对门的方向,张德才和陈振伟分别坐在某仲裁员的左边和右边。当录像人员开门进入包房时,3人正坐着说话。当发现有人录像时,陈振伟下意识地欲用手挡住自己的脸;张德才伸头向门口张望;某仲裁员反应强烈,用手指着录像人员,怒气冲冲地责问:“别照相。哎!你们是哪里的?干嘛?”
相关人员叙述拍摄经过
某客户在介绍这段录像资料的来历时称,当天津仲裁委员会就富士施乐与该客户的合同争议仲裁案进行到第五次开庭审理时,某客户突然发现,“仲裁员们的态度有了明显的变化。”这种变化来自哪里?它将对最终的仲裁结果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出版社工作人员对这一突然出现的情况感到震惊。他们开始猜测,难道仲裁员们与富士施乐公司之间有什么不应当的接触?如果有,会是什么呢?基于这种猜测,他们决定在庭审结束后对对方的行踪进行观察。
某客户的工作人员对跟踪拍摄这段录像,是这样回忆的:
当时我们就做了打算,让司机在楼下等着。下午4时多庭审结束后,我们跟随陈振伟、张德才到了天津滨江万丽大酒店。10几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换了便装下来,打了一辆黑色的帕萨特出租车,我们也跟随着出了酒店。
在跟随过程中,一个奇怪的现象出现了:陈振伟和张德才乘坐的出租车走出一段路后,司机下车将顶灯卸了下来。他们一卸顶灯,我们就更觉得有问题了,也更确信我们的跟踪是有意义的。如果是正常的商务行为,没有必要卸顶灯呀,肯定是不想让对方知道你是打车来的。后来一直跟到天津美都大酒店,到了门口后,陈振伟和张德才没下车,一直在打电话。20多分钟后,陈振伟和张德才下车进了酒店。
又过了半个多小时,没见人下来。当时已经是晚上7时多,我说不行,他们肯定在里面吃饭了。我们就到了酒店的餐厅,问服务员有一个关着门的包房里是不是3个人,服务员说“是”。又问是不是有一个年级比较大的,服务员也说“是”。等到服务员进去送菜时,我在外面一眼就看到了坐在对门的正是某仲裁员。
随后,跟我们一起去的几个人就在大厅里点了几个菜吃饭,等待拍摄时机。
我们拿着摄像机站在门边拍摄时,当时某仲裁员的反应很强烈,怒气冲冲地责问我们“别照相。哎!你们是哪里的?干嘛?”当时陈振伟和张德才分别坐在某仲裁员的两边。拍的时间很短,我们也没有这方面的拍摄经验,但3个人都拍到了,画面也很清晰。
当事人承认确有违规行为
16日上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辗转找到戚姓仲裁员,就某客户反映他与富士施乐公司代理人见面一事进行了采访。在认真观看了录像资料后,这位仲裁员承认,画面中坐在正中位置的确是他本人,坐在他左右两边的分别是张德才和陈振伟。
戚姓仲裁员说,由于需要在家里照顾患病的妻子,同时其个人意见与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有些不一致,已经决定辞去本案的仲裁员一职,但在张德才和陈振伟的执意要求下,他还是同意见一面,最后决定在酒店的餐厅就餐。“我们吃饭的时候什么都没谈。快吃完的时候,有人进来摄像了。”这位仲裁员说,“我当时责问摄像的人员是谁。”
他接着说,第二天,他就回了北京。“回北京后,我给天津仲裁委员会写了情况汇报,讲到了家庭的困难,也讲到了曾经与富士施乐方面的人员见面的事,觉得不适合再做本案的仲裁员。”该仲裁员向记者展示了一份来自天津仲裁委员会的回函,上面有“关于请辞本案仲裁员的请求已经报告领导,很可惜就本案无法再与您合作”的字句,发函时间为“2005年7月11日”。
不过,天津仲裁委员会最后还是动员该仲裁员参加了2005年8月30日的开庭。
在采访完戚姓仲裁员后,16日中午,《第一财经日报》记者章轲拨通了本案的第二个关键人物张德才的手机。张德才承认,7月6日晚在天津那家大酒店吃饭时,曾经有人在门口摄像,当时富士施乐的陈振伟和戚姓仲裁员都在场。张德才说:“当天晚上是我打电话找戚仲裁员的,本想让他和我们一起坐车回北京。在吃饭的时候,戚仲裁员对我们说,这个案子比较复杂,我个人建议你们通过调解解决,这样对双方都有利。如果这样下去,将来恐怕很难有很好的裁决结果,你们不要抱乐观的心态。”张德才承认,“吃饭的时候,他谈了他的很多看法和观点。”
16日,戚姓仲裁员和张德才均承认,在案件审理期间与当事人私自会面并在一起吃饭、讨论案子,确属违规行为。
张德才向记者表示:“案子仲裁期间,我们与仲裁员见面是不合适的。当时,我们也是考虑这位仲裁员要离职了,基于这一点,我们才决定见个面。其实,这种事也是很正常的,本案的前任仲裁员也坐过我们的车回北京。”
天津:私自见面属严重违规
“在案件仲裁期间,仲裁员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肯定是不允许的。”16日下午,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部一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如果发生私自见面、吃请的情况,仲裁委员会的主任有权对相关仲裁员进行查处。
据了解,各地仲裁委员会原则上实行仲裁员名册制度,当事人从仲裁委员会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仲裁员。仲裁员均是从法律、经济贸易、科学技术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的。本案仲裁员也是天津仲裁委员会聘任的。
而根据《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行为规范》(2004年6月17日天津仲裁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第五条规定,仲裁员在仲裁案件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以任何直接或间接方式,包括会面、电话、信件、传真、电子邮件等私自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或者代理人;在作出裁决前,私自向当事人或者其他人员就案件发表任何意见;泄露案件审理情况、仲裁庭合议情况或者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接受当事人或者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
专家支招
当事方可申请仲裁不予执行
“仲裁员相当于人民法院的法官,其立场不能带有倾向性,应该是中立的,如果接受一方的吃请,就会失去公正立场。”1月18日下午,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诉讼法教授黄捷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仲裁员如果出现上面提到的问题,其所在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使用回避或对其实施解聘,以维护仲裁工作的公正性。”
在谈到参与仲裁的另一方,如何在这种情况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黄捷提出了三点建议:“如果仲裁决定还没有下来时,可以申请相关仲裁员回避;如果仲裁决定已经下来,当事另一方可以在6个月内,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决定;如果超过了6个月期限,当事另一方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对该案不予执行。”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刘玉春律师则认为,仲裁员违反仲裁员守则违规接受吃请,影响了裁决的公正性,其行为可以定性为受贿,但不够刑事处罚程序的程度。不过,黄捷教授指出,如果情况严重的话,有一个新的罪名“枉法纵容罪”会对其进行约束,如果从违规上升到违法犯罪,相关人员就要接受法律的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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