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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政府采购存悬念 软件优先政策难界定 |
2009-05-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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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0 11:06:00 文/宋保强 出处:ChinaByte 据参与《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草稿(实施办法草稿)起草的专家透露,界定本国软件的“50%标准”仍然需要讨论,不排除更改的可能。
日前,信产部和财政部有关官员表示,《软件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已经通过财政部、信产部、科技部、发改委四部委会签,但目前没有下发,同时《软件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草稿正在征求各界意见。
在实施办法草稿征求意见稿中,对本国软件如下定义,“本国软件包括本国软件产品和本国软件服务。本国软件产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最终形成、其著作权归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且在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软件产品。本国软件服务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组织提供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信息系统工程监理以及其他相关的专业技术服务,并且其中由境外提供的服务不超过项目金额的30%的软件服务。”
对于非本国软件服务提供商列入《优先采购的非本国软件目录》的,要满足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分别是中国境内累计投资及占其在中国营业额的比例、在中国研发人力投入和培养的中高级人才数、软件外包及采购合同在中国境内的金额、纳税金额等。由于是实施办法草稿,并没有规定四个条件的具体数字。
对于本国和非本国软件的区别,信产部不愿透露姓名的官员表示,本国软件企业进入采购商目录就可以直接进行采购,而非本国软件厂商进入目录后还要进入审批才能采购。他同时表示,实施办法一个是要把本国和非本国区分开来,另外一个是把对中国软件业不同贡献的外商区分开来。”
政府采购方面的条例和法规由于平衡利益众多,牵涉因素很多,所以出台一直并不顺利。但这次实施办法草稿的框架和要点很早就向包括外商在内的企业公开征求意见。
但记者采访业内人士时注意到,有两个关键点仍有变动的可能。第一是本国软件的界定,国内研发成本不低于总开发成本的50%的标准仍然需要讨论,还有更改的可能,一参与起草的专家透露。
第二,“除了本国软件和非本国软件虽然从定义上区分开了,并没有体现优先采购国产软件初衷的具体条例。”,一参加实施办法征求意见会的一家国内软件厂商代表认为。
不过,也有与会厂商表示,“这次政府官员明确表达了优先采购国货的意见,就是要把我国从软件消费大国转变成生产大国,这是从来没有明确表过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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